欢迎您访问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浏览辅助工具

今天是: 天气:

石城县出台《石城县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补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29 信息来源: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 浏览量:

近日,县残联、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石城县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补助办法(试行)》,旨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申报对象

(一)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吸纳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涉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公司)等,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

(二)级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大户: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个体户,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项目。

(三)县级残疾人就业帮扶车间: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共同认定,同时吸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需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有良好社会声誉,有服务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和辅助用品,开展残疾人帮扶工作时间1年以上,无侵害残疾人权益和其他违法行为记录。若法人代表或股东是残疾人,则不纳入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总数。

(二)具体条件

1.就业基地种植面积50亩以上,生产大棚总面积不低于15亩(食用菌棚 10亩以上);养禽存笼3500羽以上;养牛存栏50头以上;养猪、羊等150头以上;水面养殖面积25亩以上;其它规模较大的特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安置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5人以上(含5人)就业

2.就业大户种植面积25亩以上,生产大棚总面积不低于8亩(食用菌棚5亩以上);养禽存笼800羽以上;养牛存栏 15头;养猪、羊等存栏25头以上;水面养殖面积30亩以上;其它规模较大的特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上;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年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

本县就业年龄段、有创业能力的持证残疾人,辐射带动 1户以上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

3.就业车间安置5以上(含5)残疾人就业,同时帮助聘用残疾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就业基地(大户)补助条件

1.安置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符合县级就业基地(大户)要求。

2.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上备注农村重度残疾人基本信息。

3.非全日制用工人均年度累计不得低于60个工作日(其中个人工时不少于30个工作日)。

4.全日制用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日最低工资标准。

5.就业基地(大户)要按照劳动合同,通过甲方银行账户按月向残疾人发放工资。

(二)就业车间补助条件

1.安置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就业车间要求。

2.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人均年度累计不得低于60个工作日(其中个人工时不少于30个工作日)。

4.全日制用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日最低工资标准。

5.就业车间要按照劳动合同,通过甲方银行账户按月向残疾人发放工资。

6.就业车间需要帮助聘用残疾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标准

1.县级就业基地年度补助3万元,其中75%用于发放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工资补助,25%给予基地法人创业补助。

2.县级就业大户年度补助1万元,主要用于残疾人创业补助。

3.县级就业车间年度补助3万元,其中75%用于发放残疾人工资补助,25%给予车间法人创业补助。

4.经申报和考核符合补助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延续再享受一年补助,享受补助时间不超过2年。

四、经费来源

县级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补助资金由县级残联会同县财政统筹安排,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五、基地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和方式。符合条件的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乡(镇)、县城市社区残联书面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就业基地所需资料基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农村专业合作社复印件或相关土地、山林等证明材料,涉及环保问题需提供环保评估报告;安置农村残疾人花名册和签订的《就业基地安置残疾人用工合同》;安置的农村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安置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家庭重度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石城县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大户)承诺书》。

2.就业大户所需资料大户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相关场所照片;安置农村残疾人花名册和签订的《就业基地安置残疾人用工合同》;安置的农村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安置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家庭重度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石城县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大户)帮扶承诺书》。

3.就业车间所需资料企业法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置农村残疾人花名册及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安置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石城县残疾人就业帮扶车间补助帮扶承诺书》。

(三)审批流程。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残联每年4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向县残联书面申报。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考察审核通过的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批复给有关乡(镇)、县城市社区。

六、奖励补助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时间和条件。审核通过的县级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正常运营满一年可申请补助。需向县级残联报送相关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花名册、银行流水明细及就业车间帮助残疾人缴纳保险凭证复印件。

(二)审批流程。县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核,填写相关用工情况调查表和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履行帮扶承诺、安置残疾人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成效等。

(三)拨付流程。县级残联在考核完成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基地(大户)、就业车间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级就业基地、就业车间对公账户,县级就业大户本人银行账户。

七、基地监督与管理

(一)属地管理。县级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县城市社区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

(二)培训与抽查。县残联适时组织工作人员对就业基地、就业车间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开展培训,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违规处理。申报补助资金的就业基地(大户)、就业车间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补助资金、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包与申报法人不一致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责令退还上年度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资金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就业基地宣传公示要求。享受补助的就业基地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宣传公示栏”,包含基地概况、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安置就业或被帮扶残疾人名单及照片、帮扶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并制作工作台账。

(二)解释权与实施时间。本办法由石城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