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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13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着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1.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关键是实现协调发展,重点是惠及广大人民。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他们在生产、生活、康复、教育等方面存在着很多困难,一些基本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他们的问题解决不好,社会的和谐平安稳定就缺少了一个重要方面。发展残疾人事业,对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营造充满活力的社会氛围、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于推进科学发展与平安和谐赣州建设意义重大。

  2.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共有各类残疾人56.9万,占全市总人口的6.39%,涉及全市170多万家庭人口。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我市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也有新变化,各类别残疾人除智力、听力、言语残疾总量下降,其他类别都有所上升,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上升幅度较大。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所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市的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要性认识不足,扶残助残意识不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把握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让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适应生活、享受保障、受到尊重,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益

  4.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帮助无业、重度和农村残疾人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及年满18周岁独立户主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都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在救助标准上向残疾人倾斜。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全部列为常补对象。对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一律实行五保供养,并根据个人意愿优先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集中或就地分散供养;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的救助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安养院或托养机构。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按属地原则安排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对未能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发给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房屋拆迁、房屋安置过程中,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予以适当照顾并优先安排过渡房。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应优先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5.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加大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积极开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歧视。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咨询,免费求职指导,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组织培训并减免相关费用。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并在考试合格后免费办理各项职业技能上岗(合格)证。对需要保管档案的,给予减免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监管工作。各级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并负责对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验收。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等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按优惠税费办法,以最优惠的条款给予办理;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向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要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制定和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强化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能力。各级残联要会同劳动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竞赛,劳动保障、教育等公共培训就业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收。

  6.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监督,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困难企业,政府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7.实施优惠政策扶助残疾人。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对不再生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家庭,其独生子女经鉴定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并取得《残疾人证》的,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各80元扶助金。残疾人住宅安装煤气、水表、电表等,安装单位要优先安装;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水、电、气收费标准上予以优惠。对贫困残疾人和盲人、聋人家庭的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收视费、电话座机费和网络宽带开户费及使用费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邮政部门对盲人刊物应实行免费邮递;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鼓励残疾人发明创造,残疾人申请专利时,专利部门要给予帮助和资助。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属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房产税。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科技馆、图书馆和各类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对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盲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在全市范围内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应免费携带。对需要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代步的残疾人,经车管部门鉴定后发放驾驶证件,并免收办证费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购买车船票、火车票时应给予优先。对需购置康复器械和辅助用具的,有关部门应免费提供信息咨询。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8.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残疾人申办残疾证,免收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50%。逐步将贫困残疾人的精神病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残疾人假肢装配、视力和听力补偿等服务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使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迫切需求得到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其中患大病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救助。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9.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残疾人得到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生活的前提。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残疾人康复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残疾人康复要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特别要做好7岁以下聋儿的听力语言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和贫困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财政补贴。卫生、民政、教育、计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民政部门应将康复工作纳入社区重点建设项目,对精神病人及其他有康复需求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给予重点救济。教育部门要将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特殊教育规划,指导各级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站)建设,采取公办、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形式,多渠道创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开展“助听、助行、助明”活动,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10.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和新生儿筛查,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普及康复和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发展残疾人教育和文化体育事业,努力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体质

  11.加快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到同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使残疾孩子能够与健全孩子一样共同接受良好的教育。要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快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2年前,凡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均应兴办一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视障、听障、智障三类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应在指定学校开设特教班。重视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使残疾儿童能够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放宽到12周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生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市中心城区要建立一所寄宿制中等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补贴。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优先享受国家有关助学政策。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实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制度。消除招生、入学等方面对残疾学生的歧视,对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完成学业,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市属院校应予以录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残疾考生入学。

  12.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关心、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残疾人所在单位应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公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对在国内、国际综合性体育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给予适当奖励,安排适当工作,提供生活保障;各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的指导,培养和训练残疾人文体人才。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实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体育和文艺场馆对残联组织的残疾人文体活动应免费提供使用场地。文化部门要扶持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才能奖励制度,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体育部门要将残疾人运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逐步建立市、县两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和管理机构,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

  五、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认真做好对残疾人的服务工作

  13.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为适应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社会化工作者为主体、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服务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惠、周到或免费服务,使大多数残疾人一般性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加大对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资金投入,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扩大受益面,切实使城乡残疾人得到优惠和有效的服务。按照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14.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时,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公园、影剧院、小区、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要有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市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设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公众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公共机构、场所和人行斑马线要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讯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15.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大力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福利机构,采取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解决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托养问题。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居家服务补贴制度。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

  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16.加大扶残助残的宣传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并以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配合重大主题宣传,无偿播放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关爱、理解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工会、团委、文明办要成立扶助残疾人的志愿者组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残联要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活动,与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及宣传活动,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的残疾人社会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17.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加快制定赣州市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县(市、区)、乡(镇)级优惠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有扶助残疾人的措施,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联代表残疾人参政议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各级残工委要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市残联要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由市编委负责落实人员编制。县(市、区)残联也要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残疾人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8.促进与国际、地区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与省内外尤其是周边省市残联的交流与合作,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充分利用赣州被纳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范围的机遇,加快与海西经济区其他城市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制

  19.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县(市、区)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将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政策上保障。县(市、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应听取1—2次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解决残疾人工作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安排,制定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事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残疾人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应有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20.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和健全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努力强化机构、队伍、功能三个要素,达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残联的组织建设,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市、县(市、区)政府残工委办公室、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残疾人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村(居)要配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要支持残联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积极为残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改善办公和服务条件,充分发挥应有职能,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21.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联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切实理解残疾人,处处尊重残疾人,热情关心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大力培育和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倡导人人伸出一双手、献出一份爱,让关爱的阳光温暖每个残疾人。为弘扬爱心和奉献精神,凡为我市残疾人事业捐款1万元以上、热心残疾人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十佳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十佳爱心大使”评选活动。每年由市政府分别评选出10家热心残疾人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授予“十佳扶残助残先进集体”、10位爱心人士授予“十佳爱心大使”称号。

  八、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

  22.各级党委在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选配残联领导干部时,要充分听取上级残联意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做好残联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要完善残联组织体系,增强代表性、服务能力和工作活力,尤其要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衔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门协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街道(乡镇)、社区及村(居)委会要设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长期或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残联负责助残志愿者的动员、组织、宣传、表彰等工作,使助残志愿者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