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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

发布时间:2016-06-30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机关、团体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保障金计算方法:保障金计算办法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四、征收办法:

  1.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用工情况表》。

  2.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用工情况表》及单位在岗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职工工资领取单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4月底前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3.每年6月底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下达缴款通知书。

  4.用人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款手续。如有异议,在接到缴款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5.缴纳款划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