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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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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教育事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规定
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分税种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减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个人所得税
(五)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四、车船使用税
(二)按有关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可减免车船使用税:
1、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3、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供残疾者使用的,与其它一般车辆不同,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教育事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规定
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分税种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减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个人所得税
(五)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四、车船使用税
(二)按有关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可减免车船使用税:
1、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3、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供残疾者使用的,与其它一般车辆不同,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4月《地方税务收优惠政策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