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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领导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1-02-28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领导任职期间,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真抓实管。

1、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单位的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安排部署,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2、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并充分发挥组织机构的职能作用;

3、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4、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全方位防范网络;

5、把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来抓,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参与综合治理的意识;

6、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突发事件发生,保证社会政治稳定,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市残联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形式分为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三种。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考核是对专项工作进行考核。以上考核均由联综治办具体承办。

(三)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视程度。是否坚持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机构、人员、经费是否落实;

2、抓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责任感。即组织、领导、运筹能力,以及是否把人民群众安危、社会稳定放在了重要位置;

3、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即是否拿出一定时间、一定精力,真抓实管,并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4、抓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即各类刑事案件是否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及不安定因素是否减少,群众安全感是否增强。

(四)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与奖惩挂钩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奖励和处罚意见由联综治办具体提出,联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