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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01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一)报告范围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邪教组织等;

2、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地质灾害、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的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科(室、中心、站)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和上级要求需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联综治办及主要和分管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综治办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

(三)纪律处分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向上级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