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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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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办发[2016]13号)之 规定,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组属于综合派驻纪检组,驻在市民政局,综合监督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四家单位。

  (一)主要职责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市委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2.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三)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市纪委的关系。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直接领导,协助、配合市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市纪委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并明确一个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派驻纪检组与市直机关纪工委的关系。派驻机构与市直机关纪工委同为市纪委派出的机构,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派驻机构负责审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案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理建议,配合做好向市直机关纪工委报送、审批工作。